提气!中国非晶带材产业在美胜诉!
非晶态金属材料(以下简称“非晶带材”)作为新一代节能材料,具有高技术含量、高附加值、高效节能环保的特点,广泛应用于配电变压器、电感元件、电机定子和传感器等领域。非晶带材产业已成为世界公认的可持续发展战略性产业。
近几年,我国非晶带材产业经过自主研发与创新,发展势头迅猛,非晶带材生产技术和产品质量已达到国际先进水平,企业竞争力显著增强,引起国外竞争者警觉,试图打压我国非晶带材产业。
无稽之谈
2017年10月,日本某金属有限公司及其美国子公司向美国际贸易委员会(ITC)提交337调查申请,指控我国企业对美出口、在美进口或在美销售的非晶带材产品侵犯其商业秘密,请求ITC签发普遍排除令和禁止令。
同时,申请人还无端指控中国整个非晶带材产业、行业协会、研究机构在中国政府主导下,有计划、有组织地合谋窃取申请人拥有的商业秘密,用以生产非晶带材产品。
如果我企业败诉,中国所有非晶带材产品将作为侵权产品被排除出美国市场,欧盟、印度等其他主要潜在市场也可能因贸易转移原因,对我非晶带材产品采取相应贸易限制措施,将对我非晶带材产业造成前所未有的冲击。申请人捏造事实,指控中国政府、相关行业协会、研究机构、企业等合谋窃取其商业秘密,用以生产非晶带材产品,蓄意抹黑中国政府形象,损害中国制造声誉,影响恶劣。申请人的这些指控如果成立,很可能对中国政府、我非晶带材产业乃至中国制造形象造成严重负面影响。
正义之师
该案立案后,商务部贸易救济调查局领导对此高度重视,立即召集有关各方参加应诉协调会,支持并鼓励企业积极应诉,与涉案企业共同分析相关涉案产品,认真研究申请书指控内容,梳理并评估相关法律事实和证据,形成应对策略和应对方案。
在法律抗辩中,中国涉案企业成功地向ITC证明了其持续投入、独立研发、不断创新、完全不同于申请人的生产工艺流程和核心技术,以及未侵犯申请人商业秘密等事实。经过8个多月的紧张工作和艰苦努力,涉案企业克服困难、顶住压力,迫使申请人向ITC提出无条件撤诉动议。
2018年7月9日,ITC发布终裁公告,宣布不对初裁进行复审,该案因申请人撤诉而终止调查,非晶带材商业秘密337调查案以我方完胜而告终。
近10年来,ITC共对全球各国相关企业发起12起商业秘密337调查,其中7起败诉,3起和解,仅中国钢铁337案和非晶带材337案胜诉,而非晶带材案是首例迫使申请人无条件撤诉并提前结案的商业秘密337案件。
启事
1、提前了解美国知识产权有关的法律制度。近年来,涉华337调查一直维持高发态势,与知识产权有关的贸易摩擦成为我企业对美出口所面临的主要障碍之一。中国企业进入美国市场之前,要提前调研和熟悉美国与知识产权有关的法律制度,评估可能的风险并采取必要的措施。
2、企业遇到337案件时要敢于应诉、敢于亮剑。如果不应对美国337调查,企业只有放弃美国市场,很多案件的事实表明,积极应对的企业更有机会在斗争中做大做强,未应诉的企业易被封杀,甚至很快消失。
3、在案件应对过程中要充分发挥相关工作机制的作用。相关政府部门、行业组织和涉案企业要整合资源,形成合力,共同应对,充分利用国外相关法律制度,积极维护国内产业合法权益。
4、企业在“走出去”时要注意知识产权战略布局。企业要不断提升知识产权意识,积极研究国外相关知识产权制度,尽早完成主要潜在市场的知识产权布局,让走出国门的产品由中国制造变为中国“智”造。
注脚:
【美国337调查】:该调查是美国际贸易委员会(ITC)依据《美国1930年关税法》第337节规定,针对进口贸易中的知识产权侵权行为以及其他不公平竞争行为开展调查,裁决是否侵权及是否有必要采取救济措施的一项准司法程序。
一项完整的337调查程序通常历时12至16个月,大致可分为以下阶段:申请、立案、证据开示、开庭、行政法官初裁、ITC复审、总统审查和ITC终裁。根据调查结果,若ITC认定被申请人违反337条款,可应申请人请求对被申请人发布普遍排除令或有限排除令和禁止令。
【有限排除令】:申请人可以要求ITC颁布有限排除令,从而禁止被申请人的涉案产品进入美国市场。
【普遍排除令】: 申请人可以要求ITC颁布普遍排除令,即裁定将所有涉案产品不分来源地排除出美国市场。与有限排除令不同,普遍排除令不分来源地针对全球所有涉案产品,而不仅限于被申请人的产品。
【排除令的期限】:排除令的期限依据所侵犯知识产权类型的不同而有所区别。如果是专利侵权,那么排除令的期限就是该专利的有效期限,专利到期失效,排除令也自动失效。如果是商标侵权,因为商标可以无限期续展,排除令实质上没有明确的期限,只要商标合法有效,排除令就继续有效。如果是商业秘密侵权,排除令和禁止令在商业秘密未被披露之前一直有效。
【禁止令】:禁止令是指禁止继续销售已经进入美国市场的产品。违反禁止令的行为将导致没收侵权产品、罚款和其他相关制裁。以罚款为例,违反禁止令的企业将被处以10万美元/天的罚款,或相当于输美产品价值2倍的罚款,两者以较高者为准。
(来源:商务部贸易救济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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